規章與辦法
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罷工基金管理辦法
-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條訂定之。
- 本辦法成立宗旨:為行使罷工權時保障會員基本生活所需,成立罷工基金。
- 罷工基金應於金融機構成立專戶,唯本會全會或一部份發動罷工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方得動用;或由理事會決議,報請大會追認。
- 罷工基金來源如下:1.本會每月經常會費收入之四成,撥入專戶;2.基金孳息;3.其他經捐款者指定本基金為捐款項目之捐款;4.於年度有結餘時,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將結餘之全部或一部份撥入。
- 本會會員罷工,凡達十日以上,且跨越正常支薪日時,由本基金依罷工日數發給罷工會員罷工津貼。唯建立罷工線或罷工現場時,應依據會員實際簽到簽退日數支給。
- 每日罷工津貼,依每人每月繳交之會費兩倍計算,按日計給,至少每五日發放一次。
- 本會罷工時,應將罷工期間薪資列入罷工訴求,盡可能爭取以資方同意支付罷工薪資作為結束罷工的條件之一。如成功爭取到罷工薪資,會員應於支薪時將所支領之罷工津貼歸還本基金。
- 本基金之收支每三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公告會員,並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時提報大會承認。
- 本辦法由籌備委員會草擬,報請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時由理事會草擬並報請大會通過。
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差旅費給付辦法
-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條訂定之。
- 本會理監事、祕書處人員因會務出差(含理、監事會議),凡旅程跨縣市時,得依本辦法支領差旅費。會員大會,本會未安排遊覽車時,出席會員得依本辦法支領差旅費。
- 差旅費補助標準如下:1.自行開車者,以高速公路交流道之里程數為準,每一公里以 5.5 元計算(過路費不另計)。2.搭乘大眾運輸者,憑票根或收據實支實付(限跨縣市之大眾運輸),但以自強號票價為上限;超過一百公里者得以高鐵票價為上限。
- 差旅費之申請,應於交通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逾期以棄權論。
- 自行開車時,應以每車四人共乘為支領標準。
- 遇本會統一安排交通,如遊覽車時,原則上不另行支付差旅費。
- 本辦法由籌備委員會草擬,報請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時由理事會草擬並報請大會通過。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會員停權復權辦法
-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本會會員權益,確保會員履行繳費義務,依本會章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 本會秘書處至少每半年追蹤一次會員繳費情形,最晚於每年 3 月 31 日及 9 月 30 日前發電子郵件提醒未繳費會員繳交會費。經理事會專案審查決議減繳、緩繳或免繳之會員,於專案期間排除適用未繳費會員相關規定。
- 秘書處依本辦法第二條提醒催繳後,應於每年度定期會員大會前一次理事會回報催繳情形。
- 理事會於收到本辦法第三條所定回報後,對於連續未繳會費時間長達一年(含)以上之會員,得列入停權建議名單,送會員大會決議是否停權。
- 會員經會員大會決議停權後,即喪失本會章程第九條所列一切權利。
- 經本辦法第五條停權之會員,秘書處應發電子郵件通知本人。
- 停權會員欲申請復權,應主動聯繫本會並一次補繳半年會費,或以定期定額方式支付會費。
- 本會確認收到本辦法第七條之補繳會費後,應發電子郵件通知該復權會員並副知理事會。該復權會員之權利自本會確認收到補繳會費之次月一號起恢復。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工會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 本辦法如需施行細則,理事會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之。
- 本辦法經本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擬定後,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1 日公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