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會員停權復權辦法

  1.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本會會員權益,確保會員履行繳費義務,依本會章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2. 本會秘書處至少每半年追蹤一次會員繳費情形,最晚於每年 3 月 31 日及 9 月 30 日前發電子郵件提醒未繳費會員繳交會費。經理事會專案審查決議減繳、緩繳或免繳之會員,於專案期間排除適用未繳費會員相關規定。
  3. 秘書處依本辦法第二條提醒催繳後,應於每年度定期會員大會前一次理事會回報催繳情形。
  4. 理事會於收到本辦法第三條所定回報後,對於連續未繳會費時間長達一年(含)以上之會員,得列入停權建議名單,送會員大會決議是否停權。
  5. 會員經會員大會決議停權後,即喪失本會章程第九條所列一切權利。
  6. 經本辦法第五條停權之會員,秘書處應發電子郵件通知本人。
  7. 停權會員欲申請復權,應主動聯繫本會並一次補繳半年會費,或以定期定額方式支付會費。
  8. 本會確認收到本辦法第七條之補繳會費後,應發電子郵件通知該復權會員並副知理事會。該復權會員之權利自本會確認收到補繳會費之次月一號起恢復。
  9.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工會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10. 本辦法如需施行細則,理事會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之。
  11. 本辦法經本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擬定後,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1 日公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