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簡稱電資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改善勞動條件、增進社會公義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灣電子、電機、資訊暨週邊相關產業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及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十二、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會組織範圍內從事本業、預備從事本業或曾經並將繼續從事本業之勞工,除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理級以上且具人事任免權之管理職、其他具人事任免權人員及人資部門人員外,均有資格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除外人員,得以專案方式向理事會申請審查入會。本會會員因升遷或職務調動而成為除外人員者,由理事會以專案處理。針對專案會員,理事會得就會員權利加以限制。
第七條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同意、並繳納各項費用後始准予入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理事會得駁回申請: 一、有妨礙本會會務運作之虞者。 二、如前條第二項之專案申請。
第八條會員退會或出會,應繳還一切憑證,如有欠費應予繳清,同時並將出會情況報告理事會。
第九條會員有依本會各會議召開及選舉罷免辦法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唯本會理監事,須成年方具被選舉權。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並按期繳納各種費用之義務。 理事會得訂定會費收催繳辦法,依辦法收費或催繳會費,並將欠費會員送交監事會調查。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前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勞工之聯合,經監事會調查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會員經除名處分後,重新申請入會,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履行決議內容後方得入會。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本會理監事暨常務理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本會理監事暨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前項人員代表本會出席會議,或依職權出席理、監事會議,致長途出差者,得依實際距離或支出報支差旅費。該費用給付標準授權理事會另訂之。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三人,處理日常會務。 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會下設祕書處,置祕書長一人,及祕書若干人。 祕書長任期三年,其聘用及解聘,應經會員大會通過,或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追認,屬委任性質,得支領津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祕書處其餘人員,悉依勞動基準法,由理事會負責勞雇關係相關事宜。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就監事會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作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副理事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唯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本會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二、本會財產之處分。 三、本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選任、解僱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籌集經費及編訂預決算。 四、審核會員入會、退(出)會。 五、處理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主要事項。 六、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七、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八、推選其他代表本會之代表。 九、指揮監督並處理有關祕書處之工作、勞雇關係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綜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一絛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開理事會。 本會副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輔助理事長。 二、於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行職權。理事長出缺時,經理事會確認後逕行遞補。
第二十二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核本會簿記帳目。 二、稽查本會各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之事項。 三、調查有關會員之處分事項。 四、監督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與本會各項會務。
第二十三條本會常務監事即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召開監事會議。 二、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三、綜理監事會之日常事務。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議分下列三種: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出或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監事提出或常務監事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 理事、監事無故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兩次以上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須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第二十六條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大會印製之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每次大會所有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每人之一日薪資所得,但不得低於新台幣壹仟元。 二、經常會費:每人每月繳交月薪之千分之五,但不得低於新台幣參佰元。本項費用得採月繳、季繳或年繳,但以預繳為原則。 三、會員及非會員之贊助款。 四、其他工會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項目。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金額計算標準,由會員自行申報;有特殊情況得向理事會提出,由理事會專案審查決議是否減繳或緩繳。
第二十八條本會之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會各種規章及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並報會員大會核備。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