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不能連假嗎?兼談勞基法修法過程之話術與爭議

張貼者:2016 年 7 月 21 日 上午 9:48Chuck Lee [ Ming Che Lin 已於 2016 年 7 月 31 日 上午 10:48 更新 ]

針對現行行政院版「一例一休」的勞基法修正草案,勞動部一直是用盡各種話術全力護航。昨天勞動部再度出招,聲稱「萬一實施二例,中秋節連假會消失。」 勞動部說法如下圖,另外可參考新聞連結img 但勞動部的說法並非事實,以下我們一一解析。 **問題一:該解釋令並非為了一例一休法案量身訂做 勞動部提到「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0120 號」公告,新聞說「該解釋令指在『一例一休』的情況下,若僱主為了比照公務機關放連假,可以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實施八周彈性工時。」這段文字暗示這種比照公務機關彈性放假的措施,是為一例一休法案量身訂做,所以一例一休好棒棒。img 事實上,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0120 號跟一例一休根本完全無關。這公告在今年 1 月 21 日發布,目的是解決春節連假補班問題。由於國定假日只有除夕到初三,今年的初五,也就是 2 月 12 日星期五,應該是上班日。於是公務機關把這個上班日提前到 1 月 30 日,使得春節能夠連放 9 天假。不少企業也想比照,可是依照勞基法每週正常工時上限 40 小時,如果星期一到星期五已經上班 40 小時,1 月 30 日上班應該要算「加班」才對。為了方便民營企業比照公務機關,勞動部才發布這個解釋令。它的意思是,只要公司是為了與公務機關行事曆一致,就特別允許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否則八週變形工時只有指定行業適用)。如此一來,2 月 12 日的工時就可以提前兩週調移到 1 月 30 日,春節形成 9 天連假,1 月 30 日也不用算加班。 但是在今年初,根本還沒有一例一休草案!這個公告的確是為了方便達成連假,可是它是藉由八週變形工時來調移工作時間,並非以移動休息日來達成連假。這個機制在一例一休草案前就已存在,絕對不是配合一例一休草案的配套措施。 **問題二:就算一例一休也不能保證連假 勞動部給人一種錯覺,只要一例一休就有很多連假。事實上,無論是例假日或休息日,法律都沒規定要安排在星期幾。既然勞資雙方可以自行協商例假日與休息日的安排,那麼以下這種不給你連假的排法當然可以: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 9/59/69/79/89/99/109/11 休息日 例假日 9/129/139/149/159/169/179/18 休息日 中秋節 例假日把休息日安排在星期二,那就算你把 9 月 6 日休息日調到第二週,還是不可能有四天連假。 更不用說,草案當中的「休息日」是可以要求勞工來加班的,於是也會有這種情況: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 9/59/69/79/89/99/109/11 例假日 9/129/139/149/159/169/179/18 中秋節休息日來加班休息日來加班例假日一旦配合雇主來加班,連都泡湯了,何來連假? 勞動部說萬一改兩例,連假只能碰運氣。他們沒說的是,一例一休的情況下,連假更是碰運氣! **問題三:即使兩例,依目前草案還是可以連假 勞動部說,如果改為兩例,因為綁死每週兩天例假,所以 9 月 10 日的例假不能調整到 9 月 16 日,因此沒有連假。但這根本是謊言,事實上只要拿行政院版草案略加修改,就算兩例仍然可以連假!請參考以下對照表:行政院版本微調為兩例版本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兩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以下略)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至少應有四日。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至少應有十六日。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兩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至少應有八日。(以下略) 上表左欄照抄目前行政院版本草案內容,右欄是我們以行政院版為基礎,僅僅將一例一休微調成兩例的版本。請大家注意原本行政院版的第 36 條第 2 項,便是在規範變形工時制度的例假日與休息日安排方式。只要適用變形工時,例假便是每七天有一天即可,剩餘天數的可以在週期內自由安排,總數不變就合法。依照行政院版的精神,即使改為兩例但保留變形工時的規定,那麼以下的排班仍合法: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 9/59/69/79/89/99/109/11 例假日 9/129/139/149/159/169/179/18 中秋節例假日例假日例假日因所有適用勞基法行業皆可適用二週變形工時,二週變形「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至少應有四日。」上表的排班完全符合這個規定,4 天連假並非問題。加上前述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0120 號公告,配合公務機關行事曆者可以用八週變形,因此今年春節 9 天連假也沒問題。 所以勞動部說兩例就沒有中秋連假,是故意忽略現行草案當中還有變形工時,允許調移例假日形成連假。這樣的誤導,無非就是要恐嚇勞方放棄兩例的話術 **問題四:在二例的前提下,我們認為可接受一定的彈性 雖然本會的立場認為變形工時應該檢討甚至廢除,以八週變形工時來說,立法目的是處理每週工時從 48 小時縮減為平均 42 小時所產生的畸零工時,如今工時再度縮減為 40 小時,已經無畸零工時,自然沒有維持八週變形的必要。至於四週變形工時是在民國 85 年勞基法擴大適用範圍時增訂的彈性條款,但它的弊端是使延長工時正常化,降低雇主的加班費支出且增加勞工的疲勞程度。 假如連變形工時都廢除,那例假日是不是就沒有調移空間呢?事實上,我們認為在保障完整的全日休息以及避免長期連續出勤過度疲勞的前提下,是可以允許例假日調移;如此可便於雇主調派人力,也有利勞工安排連續休假。假使未來廢除變形工時,我們可以考慮將勞基法第 36 條修改如下: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例假間隔不得超過五日。但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有影響重大公共利益或公眾生活便利之原因,且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經工會同意。適用前項但書之事業單位,其例假得依下列原則變更: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四週內至少應有八日之例假。例假間隔不得超過七日。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調整例假日,於原因消滅後即不再適用第二項之規定。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調整者,以工會同意之當年度為限。 這個方案兼顧雇主彈性、勞工集體意願、公眾生活便利、公務員勞工一致等,同時又不至於使勞工連續工作太多天,確保完整之休息權。但重點是,這種方案有機會在這次修法爭議當中被提出嗎?有可能被考慮嗎? **「勢不兩例」的政府與被噤聲的勞工 在這次修法爭議當中,我們只看到資方不斷放話要出走,行政機關配合演出,如今立法院也決心速戰速決,可是勞方提出的方案不曾被認真對待。去年勞團因為不滿刪除七天國定假日開始抗議,且提出「40 工時不等於週休二日」、「砍假無法降低工時」等疑慮,才迫使民進黨政府重新修法。可是勞工團體訴求背後的「要求完整休息權」、「縮短工時」等精神,在新版草案當中仍未全面實現。勞動部一貫的說法是,藉由提高休息日出勤加班費,可以「以價制量」,減少加班。他們又說,有些勞工很需要加班來賺取更多工資。 **以價制量行不通 關於「有些勞工很需要加班」,最簡單地回應是,政府在刪除七天國定假日時為什麼不考慮這一點?保留七天國定假日,缺錢的勞工可以多領七天加班費。 我們完全明白台灣勞工長期低薪,有人需要靠加班才能賺取維生工資。但我們要說,以價制量不但無助於降低工時,甚至還會抑制工資上漲。 按照目前法定工時計算,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是 174 小時,若每月加班到上限則有 220 小時,大約是 1.25 倍。也就是說四個拼命加班的勞工,總工時等於五名不加班的勞工。以月薪 36000 為例,加班費倍率取平均 1.5,每月加班 46 小時額外領到 36000/2401.546=10350;即加班勞工每月領到 46350 元,不加班勞工每月領到 36000 元。雇主聘用四個加班勞工每月工資成本是 185400 元,聘用五個不加班勞工每月成本是 180000。僱用加班勞工的成本看似略高,但考慮到增聘一人要多負擔的招募成本、訓練成本、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特休、獎金福利等等成本,聘用四個人還是比較划算(重點是不需要加班時可以省下加班費)。 因此就算雇主給付加班費,還是無法阻止雇主讓勞工多加班以減少僱用人數。另一方面,也因為沒有增聘勞工的需求,雇主可以維持既有的工資水平。依照簡單的供需理論,只有在需求提高時價格才可能上漲;而增加加班時數恰好降低聘用勞工的需求,自然不利於工資提高。結論是勞工常加班造成薪資凍漲,更進一步使得勞工不得不加更多班,形成惡性循環。 **重新思索修法目的 政府告訴我們,一個好的勞工政策一定是勞資雙方都不滿意。但我們要說,這次修法,政府無疑是選擇了讓資方稍不滿意,卻使勞方很不滿意。所有的選擇皆象徵著價值判斷,新政府顯然認為,不得罪資本家才是更重要的。 勞基法施行超過三十年,過程歷經多次修法。每一回,都是在勞資拉扯角力下,以「造成資方最小衝擊」為前提,擠牙膏似地換來一點點勞方的利益。但修法的目的,究竟是要服務既得利益者,還是藉由制度改革改變現況呢?面對當前嚴苛的勞動環境,政府能不能以前瞻性的思維推動大刀闊斧的修法,還是處處以避免得罪資本家為優先考量呢? 蔡英文總統競選時的勞工政策提到:「我們要以減少年總工時為目標,讓勞工獲得更完整的休息權,讓工作、休閒與家庭生活,獲得更好的平衡。…我們要一步一步降低勞工的年總工時,維護勞工的健康,減少因為疲倦、過勞產生的悲劇。**」請問蔡總統,以「有些勞工很需要加班」為前提的修法方向,可以讓勞工獲得完整的休息權嗎?以「全國一致」做藉口實則向下看齊的砍假邏輯,有助於降低工時嗎?用「兩例之後就沒有連假」來欺騙勞工的政府,究竟站在誰那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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