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的人就業困難,有工作的人做到累死?

從勞委會、吳敦義到國民黨籍立委侯彩鳳,雖然口頭上關心最近勞工猝死的消息,但其實他們的相關言論,並沒有觸及現況和法律面的核心問題。 這使得猝死事件呈現這樣的荒謬情況:勞委會無法直接認定勞工的死亡是因為工作過勞,只說確有超時加班的問題;而侯立委則提案要求超時加班重罰,其實這罰不 到「合法」的責任制(很可能也罰不到變相的責任制);而吳敦義把醫生(可能包括自行開業醫)和工程師、司機的超時工作混在一起,完全抹煞當前責任制是資本 把勞工的血肉化為利潤的手段。

所謂的核心問題,第一是整個職災職病的認定機制要徹底檢討。舉例來說,現在理論上工時或壓力導致的急性心血管疾病也有機會認定為職病,但其工時認定標準過嚴,而壓力的標準又太模糊;疾病的種類也有待商榷,範圍太窄。

第二,是勞工薪資偏低,所以需要加班費來補貼,很多勞工不得不「喜歡」超時加班;如果是薪資結構又改變,例如運輸業把用時間計算工時及加班,改成「跑趟」,往往讓司機必須工作更長時間才能維持所得水平。

第三,勞基法 84 條-1 文字上仍然說勞工健康云云,實際上卻讓工作性質的理由凌駕於健康之上;勞基法原來 46 小時的上限規定,本來就應視為現代人健康與家庭生活的絕對標準,標準以下可視工作性質而有彈性,但超過標準就不行,這樣才算勞動「基準」。

要解決過勞問題,當然職病認定、罰則輕重、84-1 的濫用情況等等,都應檢討。但除此之外,我們還要重視勞資協商實力太懸殊的問題,這導致:1.薪資偏 低,只好加班,應該要普遍提高薪資,讓加班變成偶一為之的例外;2.老闆說「我沒叫他加班,他自己要留下來,又不填加班單申請加班費」或是獎金考核等壓 力,造成「形式上沒有責任制,實質上是奴隸責任制」的情況。要解決這個問題,只有靠勞工自己團結起來,組織工會,例如現在籌備中的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否則公司表面上合法,叫政府去查也沒有用。總之,過勞問題實在是文明社會的恥辱:失業的人就業困難,有工作的人工作量又太大。這種文明恥辱,是資本至上造 成的惡果;縮短工時及減少工作量,把多出來的工作分給失業的人,才是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