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你應該反對國定假日減少?有關勞基法修法的謊言與真相
張貼者:2015年10月7日 下午12:37 Ming Che Lin [ 已更新 2015年10月7日 下午12:38 ]
勞動基準法在今年六月修正通過,預計明年開始工時上限從每兩週84小時改為每週40小時。不料到了八月下旬,勞動部又預告要修改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以下簡稱國定假日[1])從每年19天刪減為12天。此舉引起諸多工會團體抗議(新聞一、新聞二),但勞動部回應,刪減國定假日是縮短法定工時的配套措施,而縮短工時會增加13個休息日(每兩週少4小時,一年52週就少104小時,以一天8小時換算則104小時等於13天),就算國定假日減7天,全年還是增加6天休息日(勞動部回應新聞稿)。
我們將在這篇文章中闡明幾件事。首先是勞動部說法當中含糊不清的部份;其次是減少國定假日對勞工權益的影響;最後則是為什麼過去我們勞工常常不知道國定假日竟有19天。
如果你是個心急的讀者,我們先講結論:
每週正常工時上限改為40小時,不等於週休二日。 縮減法定工時併同減少國定假日,結果卻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造成勞工工作時間不變,但薪水減少。 許多勞工對國定假日無感,是因為經過官方的解釋,原本有關國定假日的權益已經被稀釋掉了。 但我們還是建議你耐心看完全文的推論過程,瞭解自己本來有什麼權益,未來可能被犧牲掉。更重要的是看完這篇文章後,對於自己的權益還是要自己去爭取。
勞動部在回應工會團體的質疑時,用了兩個似是而非的說法:
縮短法定工時上限是為了使勞工能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 縮短法定工時會增加13休息日,跟減少的國定假日相抵,勞工還多休6天。 兩個說法直觀來看都是對的,實際上卻很有問題,我們接著說明。
每週工時40小時=週休二日?
我們都知道一天工作8小時,若每週工作40小時就等於一星期上班五天,那應當是週休二日。這個推論非常直覺,確實也符合多數勞工的現況。但實際上,勞動部說每週工時上限改為40小時等於週休二日,這說法並不正確。要解釋原因,得先從公務員週休二日的法律依據說起。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天休息作為例假(民國90年開始實施);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再看預計明年開始實施的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看起來,勞基法的規定和公務人員沒有兩樣。但是魔鬼藏在細節之中,請注意「為」和「不得超過」的差別;另外,勞基法第36條依然只規定每七天應有一天例假。也就是說,明年可能出現每天工作6小時40分鐘,每週工作6天的工作型態,而且完全合法。雖然這樣的工作應該不多,但法律並未禁止;因此「縮短工時=週休二日」的說法,只在籠統的狀況下大致上成立。
縮短的工時可以和減少的國定假日相抵?
勞動部的邏輯是,修法之後每週正常工時上限少2小時,全年就少104小時,相當於13天,拿來跟國定假日抵還有剩。聰明的讀者讀過前段,應該已經知道此邏輯第一個謬誤:104小時不見得等於13天。既然104小時可以平均分攤到各工作日,很可能變成休假天數不增,只是平日工時縮短。此外尚有第二個更重要的謬誤:即便時數可以相抵,但工資額並非等價。同樣工作一小時,發生在國定假日或發生在平日,資方要付出的價格完全不同!要解釋這點,必須先談「星期六」的工資怎麼算。
「星期六」是什麼「假」?
勞基法第36條規定每七天應有一天例假,習慣上勞資雙方將例假約定在星期日。而在勞工尚未全面週休二日,每兩週工時仍是84小時的現在,有些公司星期六也會放假。那星期六究竟是什麼「假」呢?事實上星期六並非勞基法第36到38條規定的假,它在法律上的名稱是「因法定工時縮短所增加之休息日」。萬一星期六要上班,薪水怎麼算呢?我們以月薪28800元的勞工為例,假設他每個星期六本來要上班2小時(因為84/2=42,星期一到五上班40小時,尚餘2小時),這個星期六資方要求他全日上班,則當天薪水算法如下圖:
由於月薪是支付整月包含假日共240小時的薪水,星期六無論有沒有上班工資都已付。勞工星期六上班是用加班的邏輯來計算,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2],從上圖可知加班多領400元。若這位勞工全月只有一個星期六去上班整天,會領到28800 + (28800/240) (21/3 + 4*2/3) = 29200元。
那如果勞工不是在星期六,而是在國定假日(例如10月10日國慶日)上班呢?依據勞動部(當時還叫勞委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的解釋(這個函釋很重要,但礙於篇幅就不貼三次了):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 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
看清楚,這裡說「即使未滿八小時」,也要「加發一日工資」。亦即資方若要勞工國慶日上班,就算工作5分鐘就下班,資方還是要多給一天的錢。用前面月薪28800的例子來算,10月10日去上班,最後要領到29760元。想必讀者很容易看出結論:國定假日的每一小時,比星期六的一小時來得值錢。所以勞動部說國定假日少7天的時數,能用平時(可以理解為原本星期六要上班的時數)多休息的時數來抵,就時間單位來說沒錯,但換成錢來看就完全講不通了!
到此讀者可能還無法體會這個差異,我們舉一個真正可能發生的例子。為配合雙週84小時制,實務上勞工有各種排班方式,其中一種是「隔週休二日制」,這個禮拜工作五天,下個禮拜工作五天半(即星期六上班半天)。我們比較隔週休二日制勞工,在現行制度(雙週84小時及國定假日19天)和預計推行的新制度(單週40小時及國定假日12天)的薪資差異。先假設這位勞工(化名阿勞)固定都是隔週六出勤半天(奇數週出勤、偶數週休息),其他日子都不休息,碰到國定假日就拿加倍工資,同時月薪28800元。
在現行制度下,因為他的工時恰好符合雙週84小時,出勤的星期六資方不用額外給錢;不過一旦遇到19天國定假日的任一天,資方就要加給一天工資(過去要考慮國定假日碰到週末是否補休的問題,但從104年開始勞動部函釋[3]一律補休,因此我們可以簡單地用一年19天國定假日來計算。)因此他全年應得工資是:
28800 * 12 + (28800/30) * 19 = 363,840元。
若依據新制,他依然隔週出勤半天,出勤的星期六用加班費計算一天應得:
(28800/240) * (2 * 1/3 + 2 * 2/3) = 240元。
而國定假日因為只剩下12天,又從上面計算知道國定假日出勤一天多得960元,因此全年應得工資為:
28800 * 12 + 960 * 12 + 240 * 26 = 363,360元。
也就是說,在總工時不變的情況下,實施新制後阿勞整年反而少得480元!隔週休二日制並非我們憑空想像,的確有部份公司如此運作,這案例很可能未來就發生在某位現實的勞工身上。如此看來,勞工整年的休息日還不見得如勞動部所說會減少,倒是薪水可能先縮水了。
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既然減少國定假日可能造成薪資縮水,為什麼勞動部這次修法,多數勞工比較無感呢?首先可能是很多公司並未確實在國定假日出勤給加倍薪水,而勞方也不見得會爭取,使得兩倍薪水看得到吃不到。再來,不少事業單位在此前已經實施週休二日(據勞動部統計約三分之二),但他們可能採取「變形工時+調移國定假日」的方式,將出勤制度調整為「類似公務人員」的週休二日制。什麼意思呢?參考一則民國100年的新聞(新聞連結),這家公司把勞動節等部份國定假日平均分配到每天,變成每天正常工時是8小時6分鐘這樣奇怪的數字。它的邏輯是:
首先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將雙週84小時分配到每週五個工作天,變成一天上班8小時24分鐘。
接著參考當年公務人員的行事曆來放假,總共休52個星期日、53個星期六、10天國定假日(公務人員規定是11天,但那年元旦碰到星期六沒補假),總共上班日剩下250天。
因為只休10天國定假日,還有9天未休時數(理論上還要考慮補休與否,但為方便計算通常不計較)共9860=4320分鐘,就分配到所有的上班日去「休息」,等於每天可減少4320/250=17.28分鐘。
因此一天上班時數是8小時24分鐘-17.28分鐘,大約就是8小時6分鐘。
這個計算過程隱含的邏輯是,國定假日一天可以視同8小時,又等於480分鐘,同時可以「平均分配」到其他上班日。但我們前面說過國定假日的一小時和平日的一小時不等價,甚至照勞動部原本的意思,國定假日上班5分鐘也要給一天薪水。那怎麼又變成國定假日可以拆開、支解為「分鐘」呢?事實上,歷經幾次改朝換代,隨著勞委會升格為勞動部,他們也逐步在退守對於「國定假日」的定義。勞動部先在民國86年解釋說,國定假日可以和其他工作日對調,對調之後的國定假日當天上班不用加倍給工資[4]。此時基本上還是「一天換一天」的概念。到了民國90年,針對法定工時減為兩週84小時後,星期六上半天怎麼算錢的疑義,勞動部的函釋提到「該日如係調移該法第 37 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其工作時數於調移紀念日時數以內者,雇主應依同法第 39 條之規定加倍發給該時數之工資。」這個意思是,為了減少星期六要上半天班的情形,允許把國定假日拆成兩個半天去抵上班時數;勞工如果正好在調移過的半天出勤,只要給半天的工資。此時勞動部已經推翻自己在民國87年講過「國定假日上班一小時也要給一天工資」的說法,退縮為可以給半天工資(如果國定假日剛好調到某個原本要上半天班的星期六,而勞工又恰好在這半天內出勤。)既然一天可以視作兩個半天,繼續推演下去當做8個一小時、480個一分鐘好像也可以,於是每天上班8小時6分鐘的制度就被創造出來,同時被官方所默許了。
勞動部在民國87年做的函釋,符合國定假日休息是原則、出勤是例外的立法精神。他們自己講得很有道理,假日就是用來休息,勞工即使只有上班一小時,總是破壞了這天應該拿來休養生息、與家人團聚、悼念屈原…等等的本意。與之對應的,則是雇主應該付出整天工資的代價,不只做為補償,也盡量避免雇主要求勞工在國定假日上班。但在之後的歷次解釋和默許後,原先國定假日的意旨被稀釋,成為可以任意挪用、調移的時數。在今年預計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時,更被官方當作可以和平日工時相抵,以至於拿掉也沒差的雞肋了。
確實,在這孔子、國父、蔣公生日都比不上閃光生日重要的年代,誰會在乎少掉那7天的國定假日呢?(詳細異動請見附表一)對於已經習慣「變形工時+調移國定假日」制度的勞工,這7天的確不痛不癢。但如前所述,每週40小時畢竟不等於週休二日,這些變動是要一體適用在所有勞工身上,而對「隔週休二日制」或其他變形制度的勞工來說,少7天可能相對有感。特別是採時薪制的打工族,縮短工時他們不會受惠,國定假日減少卻是明明白白的減薪!再者,政府大力宣傳縮短工時為政績,但只讓你每天少工作6分鐘,你不會覺得被騙嗎?
勞動部在解釋為何要把國定假日減為12天時,最主要的依據就是要「全國一致」,也就是勞工向公務人員看齊。實際上過去公務人員的休假日不是沒有增加的紀錄(民國100年恢復原本取消的兒童節,休假日從10天增為11天),那為何不是少的往多的看齊呢?多放幾天假,應該沒有公務人員會反對吧?再者,如果說勞方非得和公務人員「一體適用」,那為什麼不修改勞基法第36條,讓勞工每週也有兩天例假呢?原因恐怕都是要給資本家更多「彈性」,避免資本家的成本提高!官方念茲在茲的,是如何在基本維持現狀(不會增加資方成本)的前提下,達成看似縮短工時的假象。誠如論者所言,結果是官方賺了面子、資方賺了裡子、勞方輸掉褲子。
怎麼辦呢?在這資方講話最大聲的年代,我們再不講話,就繼續輸下去吧!也許對你來說,國定假日只不過是換成幾小時的彈性休假;但一路讀下來,你也體會到官方有多會「解釋法律」了,繼續下去未來不曉得還有多少權益會被犧牲。為了你自己的權益,請從此刻就一起反對國定假日減少吧!
[[1]] 事實上「國定假日」不是法律名詞。習慣上講的國定假日,對於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來說,來源是依據勞基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的「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而對公務員而言,是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第5條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的「紀念日及假日」。且兩者規定的日數不一,但為行文方便,本文一律以「國定假日」來指稱勞基法規定的應放假之日。
[2]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7日台90勞動2字第0019248號函的解釋。
[3] 依據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17日台勞動二字第02869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