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違法 一國多制 執法不力 法條徒具空文

張貼者:2013年4月19日 上午10:36 Ming Che Lin [ 已更新 2013年4月19日 上午10:37 ]

自100年7月勞基法修正後,於第 79 條加入違法者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的規定,隨後各地主管機關也在網站上設置「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公布專區」。然而新法上路近兩年,各縣市公布方式南轅北轍。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日前協助工程師王向榮整理各縣市違反勞基法公布資料,以充實「求職小幫手」程式,卻發現各縣市的公布期限、更新頻率、檔案格式都不一致。特別是大部分縣市僅公布最近一、兩個月違法名單,期限一過便撤銷公告。為此本會發文給全台各縣市政府與管理局,請他們公開近兩年歷史資料,但僅獲得「一切依法」、「列為參考」等制式回應。

除了行文要求公布歷史資料,本會也比較各主管機關的公布方式,並依照資料完整度、更新頻率、資料友善程度做評比(詳見附表)。全台灣26個縣市政府、管理局中,得分最高為台東縣,其次為高雄市、台中市、嘉義市;但只有台東縣、嘉義市有公布自100年8月以來的歷史資料。另外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金門縣、連江縣等八個主管機關,到今天依然是「國王的名單」,一筆資料也沒有。本會質疑,扣除人口較少的離島地區,還有六個單位毫無資料,究竟是一切合法,還是執法不力?

本會也建議勞委會,除督促各主管機關加強勞動檢查、確實公告外,關於公布期限、頻率、資料格式,也應該有全國一致的規範。特別是公布期限,既然有兩個縣市均公告100年修法後至今的資料,顯示實行並無難處。工會秘書長林名哲表示:「公告廠商名單一來是警告資方,達到懲罰效果;二來一般勞工也希望參考名單,在求職時避開這些公司。如果公布兩個月就撤下,就像違法只罰兩萬一樣不痛不癢,所以我們認為期限最少要兩年。」求職小幫手的作者王向榮則表示,希望政府公告資料更完整,包含歷史資料;同時建議格式統一改為csv或json檔案格式。電資工會將提供評比資料與意見給勞委會,並持續監督各機關作為。

附表:各縣市公告違反勞基法名單執行情形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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